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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漠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2)西刑二初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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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1年9月15日被抓获,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到其老乡“合君”发的信息,称有一批卷烟运到西安,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雇佣陕A×××**五菱面包车提货时,被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当场从车上查扣非法卷烟950条。后又在长乐坡其租赁的库房内查获非法卷烟2816条,共计查获非法卷烟10个品种3766条。被告人张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及准运证明。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查获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对查获的香烟进行核价,被查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5378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举报记录表、立案表。2、西安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及立案报告表。3、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的查获经过及检查(勘验)笔录证实,2011年9月15日15时许,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在西安市国亨市场东区有一辆货车上有大量非法卷烟,请求查处。该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力量前往西安市国亨市场东区停车场。在西安市国亨市场东区停车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K×××**大型半挂货车正在卸货。根据现场情况,烟草稽查人员在该车附近隐蔽守候。大约16时许,稽查人员发现从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五菱面包车上下来一人提货,稽查人员迅速上前将嫌疑人控制,当场查获违法卷烟软蓝猴王950条。后根据线报在嫌疑人租住的新城区长乐坡村597号一民房内查获大量由小食品与电子配件伪装箱包装的芙蓉王、软猴王、红硬延安等9个品种共计2816条违法卷烟。经对嫌疑人审查,该嫌疑人叫张某,张某对销售违法卷烟的事实供认不讳。经烟草稽查人员对查获的芙蓉王、软猴王、红硬延安等10个品种的违法卷烟进行清点,共计3766条。张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货票据及运输证件。4、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核价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证实,该局对查获的芙蓉王、软猴王、红硬延安等10个品种3766条违法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过核价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153785元。5、侦查机关查获卷烟的现场照片及车辆的照片。6、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7、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张某雇佣他运烟的情况。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他和老乡“合君”商量在西安贩卖卷烟,由“合君”给他发货。2011年9月15日,他和雇用的司机在西安市国亨市场内装载从河南运来的一批卷烟时被烟草稽查人员抓获。后又在他租赁的新城区长乐村597号库房内查获大量卷烟,共计有3766条10个品种,这些烟都是假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所买卖的烟草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卷烟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厉打击贩卖假冒卷烟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董琳代理审判员:李景民人民陪审员:王新

书记员:王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