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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何震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二中刑执字第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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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震,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8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275号判决,以被告人何震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代理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