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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德伟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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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德伟,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青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德伟犯盗窃罪、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2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伟予以假释。罚金人民币470000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周吉成代理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