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春平,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蓬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春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春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2分。另查明,罪犯秦春平被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代理审判员:付冬琦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杨洁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