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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梁维东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介绍贿赂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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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梁维东,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2002)南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维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5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1日、2009年3月28日、2011年5月4日,分别作出(2007)达中刑执字第467号、(2009)达中刑执字第321号、(2011)达中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四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维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3.5分。另查明,罪犯梁维东被处追缴非法所得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维东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维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代理审判员:何云鹏代理审判员:马净

书记员:杨洁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