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宝泉,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港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宝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2年2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宝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秋霞审判员:郭宇代理审判员:杨琳
书记员:郭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