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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南仓信用社与王学忠、李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玉民初字第3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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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南仓信用社。负责人刘宇明,该社主任。被告王学忠,农民。被告李贺平,农民。被告刘洪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南仓信用社与被告王学忠、李贺平、刘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南仓信用社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南仓信用社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立新

书记员:李玲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