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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谢从虎与董永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2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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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从虎。委托代理人:代永明。委托代理人:唐其凯。被告:董永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从虎诉被告董永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从虎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从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从虎撤回对被告董永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谢从虎负担。

代理审判员:申宁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