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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刘思春与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一初字第4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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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思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于明。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何震辉。

本院认为,原告刘思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思春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