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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杭西商初字第2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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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杭生。委托代理人:刘杰、陈爱。被告: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中。被告: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树梅。委托代理人:郑关军、范晓。被告:杭州海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峰。被告:临安万鑫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法。委托代理人:吴桂江、巫晓军。被告:吴立中。被告:褚红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有限公司、杭州海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临安万鑫纸业有限公司、吴立中、褚红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有限公司、杭州海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临安万鑫纸业有限公司、吴立中、褚红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有限公司、杭州海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临安万鑫纸业有限公司、吴立中、褚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38元减半收取749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9919元,由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曦人民陪审员:王静芳人民陪审员:王友瑞

书记员:陈容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