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法定代表人高利民,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涛,男,该局监察局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忠朋,男,该局汤峪管理所干部。被执行人韩小明,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与韩小明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拆除违章建筑。执行中,汤峪镇人民政府,汤峪镇薛庙村村委会建议我院暂缓执行,并建议对此宅基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执行条件恢复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邵哲强执行员王鹏晖执行员邵春碧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