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峰,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亚河,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拜明超,该大队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高涛,该大队法制科民警。
原告杨峰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编号61010510069878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杨栩代理审判员:石娟代理审判员:郭瑶
书记员:穆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