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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2

杨峰不服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雁行初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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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峰,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清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亚河,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拜明超,该大队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高涛,该大队法制科民警。

原告杨峰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编号61010510069878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杨栩代理审判员:石娟代理审判员:郭瑶

书记员:穆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