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