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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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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