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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攰某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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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男,生于1987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骆×,女,生于1989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孟××,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负担。

审判长:周勇审判员:冯维权人民陪审员:桂伟

书记员:陈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