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宝文,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滨港刑初字第78号判决,以被告人郝宝文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宝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至2012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代理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