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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赵东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甬慈刑初字第2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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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东风,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杞县。2011年7月8日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风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赵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东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东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魏燕华

书记员:施燕君(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