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武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蒋志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文卿
书记员:刘彩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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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武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蒋志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文卿
书记员:刘彩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