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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志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山民初字第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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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武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蒋志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文卿

书记员:刘彩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