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被告:丁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杨清
书记员:费帅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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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被告:丁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杨清
书记员:费帅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