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被告:袁伟平。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忠
书记员:盛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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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被告:袁伟平。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忠
书记员:盛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