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长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30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被告:王长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