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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周红梅与王林、范海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射执字第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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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红梅,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林,个体户。被执行人范海莲,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周红梅与被执行人王林、范海莲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射开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告被告于2012年2月8日前前一次性给付原告7000元。若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则需支付原告13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1)射开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科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海明审判员:顾亮亮审判员:王樵

书记员:成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