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管×,山西省孝义市下堡镇部落村,住本市。被执行人:武×,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办桥北村。
一、责令被执行人武×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55万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7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开旺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