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广前。被执行人赵正典、徐西贤、李晗梅。
申请执行人李广前与被执行人赵正典、徐西贤、李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西贤、李晗梅银行存款、提取股金合计143354元,另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徐西贤、李晗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出被执行人赵正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08670元除划拨和提取的款项143354元外,余款465316元、利息损失、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