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德干。被执行人吴群、邵承。
申请执行人王德干与被执行人吴群、邵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邵承工资收入且于2012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群已执行完毕。另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邵承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0595元、利息、迟延履行金。除被执行人吴群已执行完毕外,余款18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邵承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