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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李慎生与被刘运成、杨同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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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慎生。被执行人刘运成、杨同立。

申请执行人李慎生与被刘运成、杨同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查明被执行人杨同立暂无下落。本案执行标的33700元、案件受理费642元、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0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陈传玲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