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志伟。被执行人张敏。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蔡洪峰执行员谭清季
书记员: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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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志伟。被执行人张敏。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蔡洪峰执行员谭清季
书记员:相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