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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宋志伟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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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志伟。被执行人张敏。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蔡洪峰执行员谭清季

书记员: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