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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冯玉梅、李中华、雷福明、侯桂芹、尹玲与冯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磐民执字第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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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玉梅,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雷福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侯桂芹,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尹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玉民,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冯玉梅、李中华、雷福明、侯桂芹、尹玲与被执行人冯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玉梅、李中华、雷福明、侯桂芹、尹玲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于长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