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德民与刘影、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磐民执字第1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德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邵丹,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李德民与被执行人刘影、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德民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国玉江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