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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文清与牟晓刚、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磐民执字第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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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文清,男,汉族,烟筒山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牟晓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艳华,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文清与被执行人牟晓刚、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清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国玉江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