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喜妹。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敏明。法定代理人:沈喜妹,系缪敏明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桃明。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美英。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周沈锋。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穿越分公司。代表人:赵绍春。
上诉人沈喜梅、缪敏明、谬桃明、金美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穿越分公司(以下简称穿越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中,穿越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不预交上诉费;沈喜梅、缪敏明、谬桃明、金美英则以其已与穿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穿越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不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沈喜梅等人已与穿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止,沈喜妹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穿越分公司上诉部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沈喜梅、缪敏明、谬桃明、金美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上诉人沈喜梅、缪敏明、谬桃明、金美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坤审判员:谭灿代理审判员:陈海滨
书记员:苏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