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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王学伦、汪胜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2012)六金民保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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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学伦,女,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汪胜生,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申请人六安市金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金安区交通局**。

申请人王学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胜生驾驶的、登记为被申请人六安市金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汪胜生驾驶的、登记为被申请人六安市金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从军

书记员:樊丙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