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6年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2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向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波,在服刑期间,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方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