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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周尚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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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尚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尚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抚养费、交通费人民币314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5年9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尚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尚伟,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尚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尚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