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永威,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2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永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永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蔡永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蔡永威因其父亲蔡某甲与吕某2在附城镇恒达小区停放摩托车问题发生纠纷,而纠集十多名男青年人对吕某2及其父亲吕某1随进行殴打。被告人蔡永威持木架将吕某1随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吕某1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同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永威在海城镇美食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吕某1随的伤情照片。2.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蔡永威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8月10日。3.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在海城镇美食街中段美居乐酒店对面路边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永威。(二)鉴定结论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海公法鉴字2012第(360)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2伤势属轻微伤。2.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公(司)鉴(法)字2012[3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吕某1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3的证言:2012年4月25日晚上23时许,我驾驶摩托车要回家经过附城镇中河山高停车场附近时,看到对面恒达小区有一群人围着,我就停车在那观看,当时我看到有十几名20多岁的男青年从一名白色大面包车下来,他们下来后就将我同乡吕某1随和吕某2围着,其中一名青年男子手里拿着一把类似来福枪的器械,也有人拿砍刀和钢管,那十几名男子就围着动手打吕某1随和吕某2他们,还有人砸他的汽车,他们约打了十几分钟后他们就上车往二环路大崛村方向逃跑了,我见他们是我同乡,我就驾驶摩托车过去看,到时我看到吕某1随头部被地砖砸伤并流血,后吕某2就开车载吕某1随到医院医疗。2.证人钟某的证言:2012年4月25日晚上10时30分许,“小古”开着一辆小车来我家坐,坐了一会儿就听到外面有摩托车的喇叭声,“小古”就马上出去把小车开走,让蔡某甲的摩托车过去,在“小古”倒车准备要走时,蔡某甲就说“小古”撞到了他的脚,还要动手去打“小古”,接着他们两人就被周围的邻居劝开了,这时蔡某甲的家属也赶了过来,我怕“小古”让人打到,我就拨打了“小古”爸爸吕某1随的电话,过了一会儿吕某1随就赶到了,我在门口看到吕某1随既然来了,“小古”就应该没什么事了,我回到家喝了两杯茶,就出来门口看到吕某1随和“小古”还没走,天又下着雨我就拿了支雨伞想过去看看怎么他们那么久还没走,刚走近吕某1随和“小古”身边,就看到了二十多名男子冲向了他们,我看到这种情况,就站到了比较远的地方,接着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吕某2陈述:2012年4月25日晚上23时许,当时我在附城镇恒达小区的朋友家坐,然后我的小车停放在我朋友家旁的巷子里,之后一名中年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要从那条巷子过,但是过不了,我马上出去将我的小车后退给他过,可是那名中年男子就把他的摩托车停放在我小车后面,我立刻停车让他让开一下,我一下车,那名中年男子就在那里骂我并将他的脚放在我的后轮,说我的汽车撞到他了。接着我们就在那里发生争吵,我说我没有撞到他,说是他将脚放在我的汽车后轮的,没过一会,从附近的小店跑来了四五名青年男子,这时那名中年男子就冲上来打我一拳,被旁边的人劝开后我马上开车离开,当我开到恒达小区路口时,我父亲吕某1随过来了,而刚好开来了一辆面包车将我的汽车拦住,从面包车上下来十几名青年男子,其中一名青年男子手里拿着一把类似来福枪的器械,我父亲就问他们怎么将我的汽车拦住,而那十几名男子就动手打我父亲跟我,还砸我汽车,打完之后他们就走了,之后我便报案。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蔡永威就是在附城镇恒达小区殴打他和他父亲吕某1随的人。2.被害人吕某1随的陈述:2012年4月25日晚大约11点半,我的朋友“阿凤”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儿子吕某2因停车的事与人发生争吵,第一次打电话给我时我没过去,第二个电话打后,我才到达现场附城恒达小区,我去到时,听我儿子说被对方的当事人打了一拳,吵架的起因是因为对方蔡某甲的摩托车故意停在我儿子的小车后方而引起争执的,我去到后劝我儿子此事算了,叫他开车走,但是对方蔡某甲的儿子不让我们走,不一会儿,开来了一部白色金杯牌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十个男青年,我劝他们别闹事,当时这帮人没说什么话,这时蔡某甲的儿子对这这帮人用手指指着我说:“这个人是阿古(指我儿子吕某2)的父亲,打下去”,他说了这句话,那帮年轻人便对我及我儿子吕某2进行殴打,期间我被人用现场拾起的瓷砖砸到我的头部流血,随后又被人用硬物打在我的右脸上及右腿等多处受伤,他们打完之后便开车离开,我们两父子被打时分开,我因为头部受伤,有点晕,一个人不知方向的走着,不久我儿子开着他的小车过来接我,他也说被打受伤了,然后我们两人前往彭湃医院治疗。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蔡永威就是在附城镇恒达小区殴打他的人。(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蔡永威的供述:2012年4月25日晚上23时许,我在家里坐着,我父亲蔡某甲驾驶一辆太子摩托车要回家,当时我巷里停着一辆小车,后我听到我父亲在巷里跟人吵架,我就马上走下楼下,我下去后就同他们吵架,吵后就被周围群众劝开后我看到那名男子在打电话,他在电话称:“叫人带家伙过来,说要砍刚才那两父子(指我和我父亲)”,当时我在和他吵架时他报他是附城镇新南村人,我听到后就过去同他说刚才我和他在巷子里发生的事情算数,不要再提,但是对方就不肯,接着我就问他想怎样,怎么解决,但是他们两父子就没有说什么,他们就留下一句话说:“看你们有多够料,要怎样就看着办”,他们讲完就上车要走,我就再次上前问他们想怎样解决,那名男子就下车开声用粗话骂我,跟着我们就在吵架,他骂我越骂越大声,我就动手与那名男子打了起来,接着我们就互相扯手,那名男子就被我殴打,他父亲看到那名男子被我殴打,他父亲也上前动手,当时那名男子被我打后就马上跑开了,我见他父亲要动手打我,我就上前去殴打那名男子的父亲,当时由于下雨地滑,他父亲两次摔倒在地上,他父亲起来要再次动手和我打了起来,当时我看他父亲年龄过大,打了一会就没有再动手了,我看那名男子跑了,我就去追他,但是由于那名男子走的过快我朋友追不上他了,跟着他们就先离开了,见状我也就马上离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永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永威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蔡永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永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捷辉审判员:王春林审判员:钟玉岗
书记员:李钊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