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怀业,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原海城镇菲诗酒吧保安员,住海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怀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以该案还存在其他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需要另行以诉讼程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人陈某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淮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怀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已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蔡怀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怀业在海丰县海城镇菲诗酒吧当保安员值班期间,因同事吕德双在该酒吧门口劝架时被吕某1等人用啤酒瓶划伤手臂,便持木棍跟吕某1、陈某等人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蔡怀业把陈某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势属轻伤。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蔡怀业在菲诗酒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和朋友吕某1、谢某3人步行去海城镇菲诗酒吧喝酒,刚走到菲诗酒吧大门口时,对面有2男2女从里面走出来,走近时吕某1看了一眼女孩,2男中其中1名男青年说看什么,吕某1回应说靓女有看过,这时我们与他们已擦身而过,那2名男青年突然从我们身后追过来,与吕某1拉扯,我也上前阻止,这时从保安室出来3名保安员,手持锄头杆(木棍),要打吕某1,我上前阻止,被其中1名保安员用锄头杆打中头部流血,我头一痛倒在地上,只知道是谢某扶我去彭湃医院治疗。2、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和朋友陈某、谢某去菲诗酒吧喝酒,于是我们3人步行至菲诗酒吧门口时,遇见2男2女从里面走出来,其中1名叫“佳琪”的女孩是我认识的,就多看一眼,然后我继续走了几步,这时其中1名男子转头过来问我看什么,并破口骂我们,这样我们3人就和这2名男子动手开打,我打他们,他们也用手脚打我们,我被其中1名男子打倒在地,但我准备爬起来,见到菲诗酒吧3名保安正从保卫室各持锄头柄来打我们,我亲眼看见其中1名保安叫“吕小杰”的用锄头柄打中我朋友陈某的头部,我见陈某头部流血,就爬起身用手按住陈某头部,还被另外1名保安员打了1下在面部,这时其他在场的保安员上前劝开我们,我见陈某头部流血,就和谢某3人到彭湃医院治疗,我本人身上也多处损伤,但伤势不严重,而陈某就头部流血,伤势严重,谢某就没有伤情。吕某1并经辨认照片,指证蔡怀业就是当晚手持木棍殴打他和陈某的3名保安人员之一,陈某头部的伤势就是被他打伤的。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和朋友陈某、吕某13人去菲诗酒吧喝酒,3人步行到菲诗酒吧门口时,吕某1在大门口见2男2女从里面走出,因对其中1名女孩相识,于是就多看一眼,我们与他们擦身而过后几步远,其中1名男青年转过头来问我们看什么,吕某1回答讲“未看过靓女”,于是其中1名男青年先跑过来动手打我们,我们3人就跟他们2个人用手脚互打,这时旁边与这2名男青年相识的3名保安员见状帮忙参与打架,还从保安室取出3支锄头柄打我们,我的手臂挡了1下,而陈某的头部被锄头柄打中流血,我就避开,走入菲诗酒吧叫人出来,这时因陈某头部流血,对方劝开后,我和吕某1就送陈某到彭湃医院治疗。谢某并经辨认照片,指证蔡怀业就是案发当晚手持木棍殴打陈某和吕某1的3名保安人员之一。陈某头部的伤势就是被他手持木棍打伤,吕某1看陈某被打上前阻拦被那名男子用木棍打了手部1下。4、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在菲诗酒吧大门负责安保,有3人在酒吧内发生口角,双方都是附城新山新南的吕某1和“成仔”,吕某1又打电话叫其他人,手持有碎啤酒。我见有客人要打架,就入保安室手持锄头柄,我的同事也有持锄头柄,这是我们酒吧保安员事先要求的,只是不能参与打架,我的同事只是上前劝架,而发生打架时蔡怀业(开始)在保安室睡,后保安员吕德双在劝架时被对方的碎啤酒瓶划伤,蔡怀业见状也持锄头柄出来,有否打人,打什么人不清楚,到知道双方是同乡人才停下来,吕某1的朋友头部流血,后送医院治疗。5、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在菲诗酒吧大厅内保安,听见对讲机讲大门口发生打架,我就走上大门口,没有看见打架,人群已散开,双方已离开,我的同事吕德双因劝架过程中被碎啤酒瓶划伤手臂,我还拿纸巾给他擦,后吕德双去包伤口。6、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5日1时许,我在菲诗酒吧大厅上班,突然听到对讲机讲酒吧门口有人打架,于是我和朋友杨育畅2人走出酒吧门口,这时我看到在酒吧门口吕某1和吕城等几名男青年在争吵和拉扯,周围围了很多群众,我们的保安员吕德双在劝架,于是我们就走过去查看,这时1名男青年突然手持半截啤酒瓶,将吕德双的手部划伤,我们看到后就上前将人拉开,吕德双被划伤后就到保安室去了,那些争吵的男青年看我们保安员出来后就散开了。我有看到1名男青年的头部被打伤,流了一些血。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5日1时许,我在菲诗酒吧大门口看小车,突然看到酒吧门口有几名男青年在打架,约2分钟左右,突然有3、4名男青年走出来在酒吧门口手机店旁边垃圾堆拿起啤酒瓶敲碎,打架的2名男青年看到后就跑到酒吧保安室位置,酒吧的保安员吕德双、蔡某1看到后就走出来劝架,这时因我要看车,所以就没有在上前查看,不一会儿,我就看到保安人员吕德双的手部流了很多血,被人送去医院,那些围观的人也散开了。8、被害人陈某的伤情照片在案证实。9、海丰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陈某和朋友吕某1、谢某3人到海城镇菲诗酒吧,路过酒吧保安室门口时,与相遇的2名男青年“成仔”、“阿齐”引发口角,双方相互扯打。菲诗酒吧的保安人员以劝架为名手持木棍参与进来,受害人陈某被1名手持木棍的保安人员打伤头部。经调查,确认保安员蔡怀业为当晚手持木棍打伤受害人陈某头部的犯罪嫌疑人。同年8月17日,该所民警在海城镇菲诗酒吧将犯罪嫌疑人蔡怀业抓获。10、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蔡怀业的出生日期为1983年8月13日,身份证号码。11、海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头顶部裂创创缘不整齐符合钝器伤的特征。其外伤致头皮单条挫裂创长达8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规定构成轻伤。12、被告人蔡怀业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在菲诗酒吧保安室躺着睡觉,在保安室大门口有人发生口角,我开始时不知道,是后来才听吕德双、吕某2等人讲起来的,讲附城镇新山村“成仔”和“阿齐”两人刚喝完酒走出菲诗酒吧,身边带有1名女孩,刚好新南村吕某1和2个朋友准备走入菲诗酒吧喝酒,吕某1去看那女孩,双方引起口角,相互骂父母,吕德双见双方认识的,但劝不开,吕某1打电话叫其他人来,要打“成仔”和“阿齐”,吕德双在劝架中被吕某1那边的人持啤酒瓶划伤手臂。吕德双就冲入保安室内持锄头柄(木棍),对我讲他被人打伤,我见自己的人被人打伤,也起身抓1支锄头柄冲出去,见双方有十多人,有的持碎啤酒瓶,有的人持石头,我的同事吕某2,蔡某2、蔡某1、李忠亮和显伍也持锄头柄出去,我持棍乱朝对方打,不一会儿,吕某1将我拉出人群,对我讲:“吕小杰,我们双方认识的”。吕某1一直称呼我叫“吕小杰”,我们相互认识已有1年多的时间。既然认识的,我们双方就停下来,吕某1朋友的头部流血,就由吕某1等人送去医院,临走时,吕某1用恶意的口气对我说:“小杰,你不够意思”,说完就走了。对方其中1名男青年的头部流血,我也持锄头柄乱打对方不认识的男青年的脚部,而我方吕德双的手臂被对方持啤酒碎瓶划伤,我的手也被对方石头砸伤皮外伤,伤情较轻。不知道那名头部受伤男青年是被谁打伤的。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怀业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怀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蔡怀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怀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捷辉审判员:陈伟忠审判员:陈小娟
书记员:何文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