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12月6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慧彩审判员:王献波人民陪审员:刘陈彦
书记员:李慧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