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宁宁。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宁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以(2010)冀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2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12月4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三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宁宁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宁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1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士文审判员:张永平审判员:齐志勉
书记员: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