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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闫俊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冀刑执字第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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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闫俊方。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邢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俊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2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9月28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记功四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俊方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闫俊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士文审判员:张永平审判员:齐志勉

书记员: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