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根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丰县。因涉嫌抢劫罪,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根旺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根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根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根旺携带一把匕首,诱骗广州通路投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员黄某到海丰县海城镇夏巷戏台旁,抢走黄某装有苹果4S手机(价值6200元)的包裹一个,然后逃离现场。同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根旺在海城镇阿里网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匕首一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云岭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7月17日下午6时在海丰县海城镇东门头阿里网吧门口将犯罪嫌疑人陈根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匕首一把。2.扣押清单,扣押陈根旺长度约25㎝的匕首一把。3.海丰县公安局云岭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证明陈根旺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10月11日。4.海丰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证明2012年7月18日16时42分至17时20分对海丰县住宅及宅内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没有搜查出与案件有关的物证等证据。5.广州通路快递管理系统包裹登记信息。证明广州通路投递服务有限公司投递员有投递一包裹,包裹包含有一个苹果4S64G黑色手机一套丢失。6.云岭派出所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根旺违法记录的证明:2004年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行政拘留五日,2005年因复吸毒被劳教二年,2008年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劳教一年。7.陈根旺于2004年3月13日因招摇撞骗被行政拘留五天、2005年8月16日因复吸毒被劳教二年、2008年7月17日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月9日因敲诈勒索被劳教一年的决定书复印件。二、鉴定结论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2]11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64G苹果4S手机一部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2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2年7月12日下午16时多,我因要到夏巷亲戚家,当我步行至夏巷戏台边时,我看见一个样子像送快递邮件的人与另外一个年轻男人面对面一起,突然那年轻男人从腰中拿出一支约二十公分长的匕首向那快递员作势冲过去,那送快递的人吓得向外逃去,而那持刀的年轻男人手中抱一个青黑色的长方形纸箱向夏巷内跑去,我当时就意识到可能是抢劫,但因不关自己的事就到亲戚家去了。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陈根旺就是持刀抢快递男人的年轻人。2.证人谢某的证言:2012年年7月12日16时多,我在戏台旁的家中坐,有邻居来叫我,说有一个人在戏台旁被一个年轻男人持刀抢劫,并说被抢的人已经走了,抢的人也走了,现场被抢的人留下一辆摩托车,叫我去推好,以免车被人推走。我听后出去,见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车锁匙还插在电门上,我将车推在我门口锁好,几分钟后民警过来,我才将该摩托车交给民警。我听到其它人议论这回事,且听邻居刘某说一个叫陈根旺的人在16时40多分手中抱一个十几公分的长方形纸箱从戏台跑进夏巷里面。陈根旺我认识,是夏巷邻居,经常做坏事。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陈根旺就是持刀抢快递男人的年轻人。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2年7月12日16时40分左右我在离被抢的戏台边十多米家门口,听到戏台边有抢的吵声,跟着就看到陈根旺双手抱着一个十多公分长青黑色的纸箱,从我面前跑过,我指导他又是从外面抢来的,我在门口坐了20多分钟后在戏台边挺高邻居说刚才陈根旺在戏台边抢送快递的,被抢的人还留下一部黑色的摩托车。我事后听说被抢的纸盒内有一部价值几千元的手机。经对混杂照片的辨认,指出陈根旺就是持刀抢快递男人的年轻人。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我系梅州通路投递负责海城地区派送的。2012年7月12日上午我公司转来一件代收货款的件,内有一部苹果4S9(64G)手机,需向收货人收人民币6999元。该件收件人为陈城立,联系电话135××××5675,收件地点海丰县海城镇人民北路230号。下午2时许,我在公司先用我的手机134××××4844打该件的联系电话。接听的是一名男青年,我称是快递的,有一个件需要支付货款6999元的,当时那男青年称不够钱,要去找钱,迟点再联系。至下午3时许,我再次打该联系电话,那男青年听后叫我送到二环南路全通驾校后面戏台去。我驾驶摩托车到指定地点,又打那联系电话,那男青年叫我等一下。约过10分钟左右,有一长发的男青年从巷口走出来,走到我不远处时,那男青年突然用手指着我大声喊“你不要走,不要走”,并走到我面前,再次叫我不要走,要叫人来。我见势不对就要拿手机出来打电话,那男青年动手来夺我的手机,我缩手避开,但那内有苹果手机的件还是被他夺过去了。此时那男青年右手欲拿出他挂在腰间的刀(约20公分长),我见状双手举起,对他说不要,且退了几步。那男青年仍然作要拔刀的模样威胁我,我就往二环南路方向跑去,我回头时他还继续做拔刀的模样。我跑出二环南路后,乘车到派出所报警。我被抢了一个快件,内有全新的一部苹果4S(64G)手机,货款价值6999元,还有一个移动电源,价值129元。我还留下一部黑色太子型二轮摩托车在现场,无牌证的(挂粤N×××××牌)。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根旺的供述:我没有订购4S手机,2012年7月12日17时多我在家中,有人打我电话135××××5675说我有一个快递,我听电话后约他在海城镇夏巷戏台边等,我一个人出去,在夏巷戏台边我看见了快递的人,然后我听快递的男人是快递一个苹果4S手机,且快递单上的名字不是我,我当时非常生气,就拿出腰间一把随身带着的刀去追赶快递的男人,该男人走了,我也回家。我没有拿走快递男人的快递4S手机包裹。因我多次被快递的人打电话说我有快递,当时饮了酒非常气愤,感觉被戏弄,所以就追赶快递的男人。我的刀被一个叫阿牛的朋友拿走了。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根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根旺所犯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根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根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伟忠审判员:王春林审判员:钟玉岗
书记员:陈浩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