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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胡德强、侯德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成刑初字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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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强。被告人侯德均。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伙同范磊、胡运辉、王飞、耿亮、艾承军(均已判),经事前通谋,由艾承军作内应,胡德强、侯德均、范磊、胡运辉、王飞、耿亮于2003年3月26日晚11时许,窜至艾承军上班所在的成都市金牛区协和村16号2-6-62号一茶坊内。胡德强、侯德均、范磊、耿亮、胡运辉、王飞在茶坊内采用持刀、火药枪威胁等暴力手段,对彭宏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4000余元、手机2部、小灵通1部、快译通1部。同时,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耿亮持刀捅刺呼救的茶坊员工李涛,致其重伤。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德强到天全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投案;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侯德均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北巷子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报案的基本情况。2.到案情况、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1月14日上午9时45分,被告人胡德强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天全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投案;2011年12月8日15时15分,被告人侯德均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北巷子派出所投案。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协和村16号2-6-62号内,为三室一厅底层结构的家庭式茶坊。4.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李涛被人用刀刺伤、砍伤,全身有7处刀伤,其所受损伤属重伤。5.价格鉴定书。证实被抢的一部三星A288手机价值1690元。6.枪支鉴定书。证实从范磊暂住地收缴的火药枪经鉴定,系运动发令枪改制而成,枪身上固定二金属管作为枪管,在装填引火药、发射药及抛射物的情况下,能行击发,具有杀伤力。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刑初字第252号、(2004)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2012)成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范磊、胡运辉、王飞、耿亮、艾承军的审理、判刑情况及认定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参与抢劫的事实。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被害人李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26日晚11时许,彭春雪开的茶铺内有两桌人在包间里打麻将,他和小工艾承军在外间看电视。当时有人在外敲门,并自称是艾承军的朋友,他打开门让对方一群人进来,其中进来的一个平头向艾承军仰了一下头打招呼,艾承军也回敬了一下。这时,这伙人拿出刀,他边喊边反抗,被一男子用刀刺了腹部、胸部几刀,并被该男子用封口胶封嘴,随后他昏迷了。李涛辨认出范磊是当晚参与抢劫的人。10.证人彭春雪、彭宏、李晓川、黄家跃、许必勇、黎源钢、胡永德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晚11时许,他们在茶铺包间打麻将时,有人敲门,当工人李涛将门打开后,冲进来几名男子。有四名男子冲进包间威胁他们交出财物,这四名男子一人持自制火药枪,一人持砍刀,一人用绳子、封口胶进行捆绑和封嘴,还有一人负责搜拿钱物,他们共被抢走现金4000余元、手机2部、小灵通1部、快译通1部,同时李涛也被刺伤。彭宏辨认出范磊、胡运辉是参与抢劫的人;李晓川辨认出胡运辉是参与抢劫的人。11.证人侯德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侯德彬辨认出侯德均。12.同案犯范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26日上午,他与胡运辉、王飞、耿亮、胡德强、侯德均等人合谋,准备晚上抢劫茶坊,并进行了分工,准备了刀、枪、封口胶、绳索等作案工具。当晚,他们进入茶铺后,他和耿亮在外间控制两个茶坊小工,其中一个小工呼喊时,被耿亮用刀刺了几刀。其余的4人冲进包间抢钱。抢劫中,他和王飞、耿亮持刀,胡运辉持火药枪。抢劫得手后,他们分乘两辆出租车逃离,并由他将抢来的钱、手机等赃物进行了分赃。范磊辨认出了案发现场。13.同案犯胡运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范磊、耿亮、王飞、胡德强、侯德均等人在2003年3月26日晚对一茶铺实施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其持枪、王飞持刀威胁打麻将的人,胡德强、侯德均挨个搜打麻将人的钱,并用绳子捆绑打麻将的人,用胶带封打麻将人的嘴,胡德强还拿了打麻将的人的手提包。耿亮、范磊在外面控制保安。胡运辉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胡德强、侯德均。14.同案犯王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范磊、耿亮、胡运辉等6人在2003年3月26日晚对一茶铺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范磊和耿亮在大厅控制小工,当时艾承军也在大厅里。其持刀、胡运辉持枪威胁打麻将的人,“长江”和另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捆绑打麻将的人并封嘴。15.同案犯耿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伙同范磊、王飞和另三个不认识的人在2003年3月26日晚对一茶坊实施了抢劫。还有一个人在茶坊内帮忙打探消息。当晚在抢劫时,范磊和他控制外面大厅的人,其他四人对付房间里面打麻将的人。因他控制的一名男子反抗,他用刀刺了该男子下腹部。耿亮通过照片辨认出范磊、胡德强、侯德均。16.同案犯艾承军供述及陈述。证实3月26日晚上抢劫其上班处茶坊的人是其同学范磊和朋友胡运辉、胡德强、王飞、耿亮、侯德均。艾承军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胡德强、侯德均。17.被告人胡德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26日晚,范磊召集了他、胡运辉、侯德均和其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告诉他们要去抢一个茶坊。后来他与范磊、胡运辉、侯德均等6人在成都西门附近抢劫了一家茶坊,同去的人中有人拿了刀、有人拿了枪。抢劫过程中,他在同伙的安排下捆绑了一个体型稍胖的中年男人,并用封口胶封住那人的嘴,拿了一个女式挎包。在抢劫之前,范磊告诉他有内线,但没有说明是谁。他在进入茶坊后看见茶坊里只认识艾承军。当时范磊和另外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在外面控制人。回到“香厨子”宿舍,范磊说把人杀到了,不知死没有。胡德强通过照片辨认出范磊、侯德均是和其一起抢劫茶坊的人;指认了案发现场位置。18.被告人侯德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3年3月26日晚,老乡范磊到“香厨子”员工宿舍叫他一起出去找钱用,他下楼后看见胡运辉、胡德强、耿亮、王飞都在,范磊提议到西门整一个茶坊。到了茶坊后他跟着他们往里面冲,到了里面的房间,他叫打牌的人不许动,然后看见胡德强、胡运辉把打牌人的钱和包拿走,后跟着他们一同打的回到了“香厨子”宿舍。在抢劫中,他看见其他人拿了刀和一支自制火药枪,枪是谁的不清楚,案发时是胡运辉拿的枪。当时是范磊和耿亮在外面一间房子控制小工和艾承军。回来后,范磊说他们把人杀到了,不知死没有。他是在案发当天才知道艾承军在茶坊上班。侯德均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胡德强是参与抢劫茶铺的老乡;辨认出老乡艾承军在抢劫时也在场;指认了案发现场位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并能够排除证据间的矛盾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伙同他人持刀、枪威胁并实施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抢劫中有持枪、致人重伤的加重量刑情节。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在清网行动中主动投案,侯德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胡德强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及其同伙在抢劫犯罪中所得赃款、赃物,应予追缴退赔。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德强、侯德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德强所提其系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辩解,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将综合二被告人在抢劫中的作用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程度、认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侯德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宗敏代理审判员:何蓉人民陪审员:代运贵

书记员: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