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州市平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张宏斌,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市平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章青山审判员:胡永文审判员:王利鑫
书记员:陈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