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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宿州市平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2)禹民保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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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宿州市平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张宏斌,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市平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章青山审判员:胡永文审判员:王利鑫

书记员:陈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