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华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仙,住吉林市。被告:朱玉柱,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玉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惠娟
书记员:闫俊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