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龙飞,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农民,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捕前住谯城区火车站北侧老五家电维修部。201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洪运。系被告人张龙飞之父。辩护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龙飞犯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753号刑事判决。张龙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7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潇轶代理审判员:杨国明代理审判员:张广军
书记员:赵昱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