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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张海燕与重庆华都营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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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都营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曹选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燕,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重庆华都营建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本案应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第二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审判员:杨超凡代理审判员:刘虹

书记员:周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