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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贾天伦减刑裁定书

(2012)宝刑二执字第00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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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贾天伦,男,47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贾天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四月七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贾天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天伦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4个,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贾天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天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柏素兰审判员:沈小波审判员:崔齐

书记员:罗永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