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冬春,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唐山市路**,无业。因犯介绍贿赂罪,2010年8月5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第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冬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冬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冬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夏冬春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夏冬春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判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冬春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冬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冬春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与所犯新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向山
书记员:于静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