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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南刑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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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抓获,同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2)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信用卡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归还全部透支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小雨

书记员:剧小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