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玉田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利辉,唐山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第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陈利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唐山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利用该卡取现及划卡消费,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9134元。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多次催要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还清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举报材料、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还款凭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赵海亮
书记员:于静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