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乔九令,公司董事长。被告石俊梅,住呼市。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永生
书记员:逯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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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乔九令,公司董事长。被告石俊梅,住呼市。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永生
书记员:逯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