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经理。被告于宝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宝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代理审判员:代仁龙
书记员:许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